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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现代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现代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006]278号)和《宁夏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宁大校发〔2017〕341号),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具体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现代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建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现代分子育种重点实验室的批复”(宁科计字〔2017〕41号),依托宁夏大学组建。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宁夏主要农作物、园艺作物和饲料作物等优势特色作物发展需求,重点围绕优势特色作物重要性状基因的挖掘与功能分析、遗传修饰与分子设计育种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作物新种质创制与新品种(系)培育等研究领域,开展作物现代分子育种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将联合区内外科研优势力量、推进东西部合作以及建立产学研创新机制,协同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推广等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实验室功能、增强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现代分子育种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和技术开放服务平台。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分管部门、共建单位(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以及南京农业大学)、依托学校(宁夏大学)及关联学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条件保障、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宁夏大学聘任国内外优秀同行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5-7名。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设置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团队成员申报研究项目,检查督促在研项目的实施、进展汇报和结题验收,组织科研成果鉴定、登记、报奖和成果转化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置细胞学、组学、生物信息等共性平台,组建稻麦、马铃薯、瓜菜、葡萄、枸杞、牧草等宁夏优势特色作物的分子育种研究室。各研究团队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主要负责所属优势特色作物的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及鉴定评价;发掘优异种质,分离重要性状的功能基因,开发特异性分子标记,开展重要农艺性状的分子设计,创制具有重要实用价值的新种质,培育作物新品种(系)等研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各研究团队负责人可根据课题需要自主聘任流动人员参与相关研究。重点实验室提倡学术开放和联合,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研究人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与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南京农业大学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发挥各方优势,共建共享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开展实质性合作,提升宁夏作物现代分子育种水平。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统一管理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公共平台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证安全运行,定期发布科研成果和技术。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围绕研究内容、研究目标设立开放课题,实行开放服务,为全区科研和生产部门开展作物新种质创制和新品种培育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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